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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五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发布时间:2020-12-03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

2020年9月23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从12月1日召开的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区切实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责任的主动实践和重大举措,对提升地方金融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自治区地方金融首部地方性法规,我区成为全国第七个出台条例的省份。

据介绍,《条例》的出台,对地方金融监管行为、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与明确,为我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实现敢于监管、精于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总体上看,《条例》建立了“五大体系”,呈现出以下亮点:一是健全了地方金融三级监管体系,明确建立权责一致、三级联管的监管体系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二是健全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体系,细化了全要素监管的规范性要求,首次提出了“窗口指导”“动态调整检查频次或者监督管理评级”等措施工具;三是健全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体系,实施风险全过程管理,并系统提出了市场化重组、依法接管、业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形成机制完善、职责清晰、条块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四是健全了地方金融促进与发展政策体系,不断优化金融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完善金融服务引导、对接、评价、发布机制和财政奖补政策;五是确立了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体系,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同时探索实行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双罚”机制。

(呼和浩特新闻网 记者 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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