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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关于对《关于内蒙古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各类企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城乡融合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内蒙古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请各类企业对《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与建议。反馈意见时间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

联系人:段尚俊

联系电话:6659031 传真:6659313

电子邮箱:ghcdsj@126.com

附件:关于内蒙古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内蒙古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
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农牧业农牧区优先发展,以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为抓手,以农牧区现代化试点和国家实施县城补短板强弱项为契机,以破除人地钱技等要素城乡流动障碍为重点,加快推进我区农牧业农牧区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方向。顺应城镇化大趋势,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构建促进城乡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融合与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整体谋划、重点突破。围绕乡村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破除阻碍城乡融合发展中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坚决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供给。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把握城乡融合不同发展阶段和村庄变迁发展趋势,分类施策、梯次推进,合理设定阶段性目标,稳妥实施和推进各项改革,形成各具特色的城乡融合发展路径和模式。

——坚持守住底线、防范风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在推进体制机制破旧立新过程中,守住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牧民利益不受损底线,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守住乡村文化根脉,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各类政治经济社会风险。

——坚持农牧民主体、共享发展。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顺应农牧民新期待,调动农牧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不断提升农牧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基本建成,农牧区产权保护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呼包鄂乌城市群地区和盟市政府驻地城市郊区体制机制改革率先取得突破,基本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到2035年,全区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三农三牧”得到充分发展,城乡发展协调性全面增强,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

二、建立健全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

(四)健全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推进居住证持有者逐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公共服务,提高农牧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能力。维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呼包鄂乌城市群率先实行户籍通迁制度,保障人口正常流动。

(五)引导和促进城市人才投身农牧区发展。制定出台各类人才入乡的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鼓励原籍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外出农牧民工及经商人员回农牧区创业兴业。推进大学生村官与选调生工作衔接,建立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及高校毕业生入乡就业创业激励机制。加强城乡人才交流合作,深入推进“万名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推进城市教科文卫体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农牧区。推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向乡村教师、医生倾斜,优化乡村教师、医生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允许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探索人才加入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离退休党政干部、科技工作者和工商界人士到乡村发挥余热。

(六)稳定农牧区承包地和草场承包制度。在保持现有农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落实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牧区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牧户承包权前提下,依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农牧区综合产权交易,促进承包地、草场、林地有序流转。建立农牧区各类产权股份合作社,强化规模经营管理服务,允许土地、草场、林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七)改革完善农牧区宅基地制度。保障农牧民基本居住权,逐步完善农牧区宅基地制度,扎实推进新一轮农牧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牧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牧民房屋使用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确定的农牧区宅基地标准,探索建立对增量宅基地实行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实行退出有偿办法。有序开展进城落户人口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试点。

(八)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完成农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牧民自愿前提下,依法将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进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区等可连片开发的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加快实现已入市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资本市场同地同权。完善农牧区土地征收制度,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及集体权益。

(九)健全财政投入保障和金融服务体制。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城乡融合发展要素配置平台及载体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协同投入。建立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分年度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牧业农牧区比例,确保到2025年自治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牧业农牧区比例达到50%以上。加强农牧区信用环境建设,推动农村信用社和农商行回归本源,创新中小银行和地方银行金融产品提供机制,加大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依法合规开展农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牧民房屋财产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扩大林权抵押货款规模。建立健全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按市场化方式设立担保机构。完善农牧业保险制度,推动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低农牧户生产经营风险。完善农牧区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十)推动工商资本下乡。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法律规划政策指导和诚信建设,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引导工商资本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资金、产业、技术等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支持工商资本入乡创业兴业。完善融资贷款和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等政策,鼓励工商资本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牧业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农牧区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十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下乡促进机制。健全涉农涉牧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和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创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服务网络,建立科研人员到乡村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探索其在涉农企业技术入股、兼职机制。建立健全农牧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建立有利于涉农涉牧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激励机制与利益分享机制。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

三、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十二)提升县城承载能力。大力提升旗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促进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挡升级、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适应农牧民日益增加的到旗县城就业安家需求。扎实推进宁城县、满洲里市国家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

(十三)建立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加大农牧区教师职称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乡村教师培养补充工作,通过稳步提高待遇等措施增强农牧区教师岗位吸引力。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确保农牧区小规模学校和苏木乡镇寄宿制学校全部达到基本办学标准。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加强农牧区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建设,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至少办好1所公办幼儿园。

(十四)健全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旗县医院能力建设,完善“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高质量解决基本医疗保障的突出问题。实施健康农牧区行动,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投入和政策保障力度。推行基层卫生人才“县(旗)管乡(苏木)用”制度,稳步提升农牧区基层卫生人员工资水平。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加大医保引导基层首诊差别化报销比例力度。加快推进农牧区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鼓励城市大医院与旗县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机制。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改善乡镇苏木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条件,加大特色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扶持力度,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政策扶持。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提高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倡导优生优育。按照整体谋划、系统重塑、全面提升原则,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持续加大鼠疫等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等重大疾病防控,筑牢公共卫生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基础。

(十五)提升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完善以城带乡联动机制,推动文化资源向乡村倾斜。完善自治区公共文化设施网。推行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管理模式,推动服务项目与居民需求有效对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鼓励农牧民自办文化活动,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乌兰牧骑标准化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创作反映新时代的文艺作品和打磨提升重点剧(节)目。创新传统工艺振兴模式,发展特色工艺产品和品牌。保护好农牧区遗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建筑,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十六)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成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强化人民健康水平制度保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健全农牧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对符合条件的留守人员法律援助。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让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

(十七)完善农牧区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牧区治理体系。强化农牧区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推行嘎查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稳定的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农牧区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嘎查村综合服务平台,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和乡村便民服务体系。

(十八)统筹城乡规划体制和布局。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统筹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城镇建设、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统筹推进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建设,确保“三区三线”在市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精准落地。建立农牧区特色乡村风貌引导与塑造机制。鼓励城市企事业单位与城乡居民共同参与乡镇苏木和嘎查村规划制定。

(十九)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和布局。以县域为整体,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统筹布局道路、供水、供电、信息、广播电视、防洪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推动城乡路网一体规划设计,畅通城乡交通运输连接,加快推进县乡村道路联通,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完善道路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城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规划、建设和联网应用,统一技术规范、基础数据和数据开放标准。明确乡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的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机制。加强安保工程、县乡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公路拓宽改造、县级客运站、乡镇客运站、口岸改造等重点工程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污染物收运处置体系,严防城市污染上山下乡,因地制宜统筹处理城乡垃圾污水,加快建立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长效机制。 

四、促进农牧区经济多元化发展

(二十)完善农牧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农牧业功能区制度,加快特色农牧产品优势区建设。加强农牧业资源环境管控,强化耕地、草原、林地、湿地等用途管控。严禁滥垦草原等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坚持最严格的耕地草地林地保护制度,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蒙”字标认证,促进区域特色农畜产品质量提升。加强现代农牧业科技园区、示范园区建设,推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建立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机制。深入实施“百县、千乡、万村”产业融合示范工程,建设一批农牧业产业强镇,创建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依托“互联网+”和“双创”推动农牧业生产经营模式转变,健全乡村旅游、休闲农牧业、民宿经济、农牧民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等新业态培育机制,探索农牧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农牧业会展和众筹等新模式。完善农牧区电子商务支持政策,实现城乡生产与消费多层次对接。综合运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鼓励各地优先发展特色小镇,促进城乡融合、产城融合,打造特色产业集聚区。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农牧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探索实行混合用地等方式。严格农牧业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合理需求。加快实施新巴虎右旗、阿巴嘎旗和阿鲁科尔沁旗、乌拉特中旗牧区现代化试点,实现牧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统一。

(二十二)探索环境保护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互动机制。推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加强产地环境保护与治理,建立农牧业投入品电子追溯制度,支持低消耗、低残留、低污染农牧业投入品生产,加强农用地膜污染治理。严格落实规模养殖环境评价准入制度,明确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实施生态健康养殖,净化养殖环境,实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实施农牧区有机生活垃圾、畜禽养殖粪污、秸杆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等关键领域重点示范工程,提升农牧区人居环境。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通过政府对公共生态产品采购、生产者对自然资源约束性有偿使用、消费者对生态环境附加值付费、供需双方在生态产品交易市场中的权益交易等方式,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市场体系。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城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制定草原风电退出办法,开展绿色风电场试点示范。

五、推动农牧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十三)完善促进农牧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环境。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统筹推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地创业就业。大力开展春潮行动、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推进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和园区建设。规范招工用工制度,健全农牧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农牧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大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提高新生代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农牧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

(二十四)健全农牧民经营性收入增长机制。加强职业农牧民培训,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云上智农”APP,为农牧民提供灵活便捷、智能高效的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全程跟踪指导。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绿色优质农畜产品、打造品牌,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引导龙头企业牵头,与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共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让农牧民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完善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牧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利润返还、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形式,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抓好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帮助农牧户节本增收。

(二十五)建立农牧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与转移性收入保障机制。深化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牧民变股东。深化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嘎查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对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鼓励各地探索将其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完善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担保、继承权。严格落实并完善对农牧民直接补贴政策,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在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基础上,探索建立普惠性农牧民补贴长效机制。创新涉农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二十六)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全力推进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落细落实,巩固和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抓好产业扶贫,找准产业发展和自身优势结合点,进一步拓展农牧民增收途径。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户特别是已脱贫监测户、边缘户稳定脱贫的长效机制。强化“志智”双扶,提升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改进帮扶方式方法,更多采用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工代赈等机制,推动贫困群众通过劳动脱贫致富。加大贫困地区教育投入,将外部“输血”式扶贫与内部“造血”式扶贫相结合,通过培育贫困人口自身“造血”功能拓展“输血”成效,为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城乡融合发展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农牧区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农牧区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动改革举措和相关政策落地生根。

(二十八)加强协同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分工合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序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加大培训和业务指导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有关城乡融合发展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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