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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经费分成暂行办法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适度调整全区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如下,企事业机关和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一律留用50%,上缴上级工会50%。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大对基层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交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一律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市总工会财务部598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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